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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是我国司法裁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刑事、行政裁判的谴责、惩罚稍有不同,民事裁判更多时候是服务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力,致力于纠纷的合理解决,保障社会的安定。尤其进入新世纪以来,新鲜事物不断出现,社会环境日益复杂,人们思维方式转变,法治意识增强,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民事纠纷呈现井喷之势。以致很多时候传统道德哲学和法律解释学为主体的法律理论在分析民事裁判问题时可能会显现出一定的孱弱贫乏,在实践中,收不到很好的效果。然而,近年来,交叉学科研究的突起却为学术氛围提供了新的思考进路。其中,经济分析方法的大放异彩,也使敏锐的法学家开始尝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中的问题,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本文笔者选取司法实践中的一则真实案例,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予以分析,重点分析司法实践中,各民事司法主体行为背后所凸显的经济学逻辑,以此提出在探讨民事司法裁判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司法参与主体在其中的重要价值,并将各参与主体视为平等的理性人。并在此基础上,转换视角,尝试经济学逻辑下的司法裁判着眼点,提出不妨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嵌入相关的司法裁判中,或许能成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武器。笔者希望在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中,能更加深刻地了解法经济学方法,既对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产生独特的分析视角,也对民事司法裁判的逻辑有更深层的认知。 文章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笔者简要描述了在实习阶段接触到的一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对本案件中所涉问题提出了疑问,从而点明本文的研究重心,即解析各司法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行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第二部分,通过分别对本案中各司法参与主体的具体行为表现,如被告的拖延诉讼,原告的弱势占优,法官的均衡周全进行了分析,并阐释了行为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提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应弱化对强弱势群体的感官认知,将其视为平等的、有独立思考和价值偏好的理性人。 第三部分,笔者结合上文对各司法主体行为的分析,另辟蹊径,尝试解读法经济学逻辑下的裁判之道。指出不妨将民事法律裁判行为视为经济市场活动,将当事人视为平等的理性人,法官秉持内心的中立进行裁判。 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民事司法裁判的归途,即针对法官内在遵循的效用函数提高法官的裁判素质,将效率作为司法裁判追求的目标,并塑造理性、自由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