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约翰·罗尔斯在其晚期作品《万民法》中提出了一种与众不同的国际正义理论。《万民法》出版至今,国内外众多学者从各种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大多数都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持一种批判态度,为罗尔斯提供一种连贯一致辩护的研究较为少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许多学者未能考虑正义理论的可行性问题,这是罗尔斯非常强调而恰恰被其他诸多学者所忽略的一点。实际上,对正义理论可行性的追求贯穿了罗尔斯从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到万民法的思想演变历程。万民法由政治自由主义发展而来,它集中关注一种现实的乌托邦是否可能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存在等相关问题,并试图表明合理的公民和人民将如何在公正的世界中和平共存。万民法作为一种“现实乌托邦”实际上就是要基于现实去探求一种可行的国际正义理论。这种现实就是不同人民之间的合理多元主义。因此,一种合理的万民法,必须能够为呈现出多样性的合理人民所接受。自由人民需宽容合宜人民,尽管后者不如自由社会同等合理与公正。这源自一种自由主义万民法的宽容原则及其公共理性的观念。公共理性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认为现代民主社会即使长期存在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仍可成为各种全面性学说重叠共识的核心。在共识得以达成后,当面对宪法核心问题及基本正义事项时,公民就能遵循公共理性理念,根据一种政治正义观提供的原则与价值来决策并提供公共证成。公共理性理念同样也是万民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万民社会的公共理性是合理而平等的人民讨论其相互关系时的公共理性。根据公共理性的要求,我们不能根据一种自由主义的或充分的人权观谴责甚至干涉合宜人民;相反,根据一种中立性的人权观的内容与要求,合宜人民具有一种最低限度的合法性,因而自由人民应当宽容合宜人民,并赋予其万民社会的成员资格。对于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重负社会,由于这些不利条件使得他们无法建立起一种公正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组织良好的人民应承担一种援助义务。万民法中的援助义务虽然遭到了查尔斯·贝茨和托马斯·波吉等世界主义者的批判,但由于不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因而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应用于国际层面而形成的一系列国际分配正义理论缺乏论证的基础;其他分配正义原则也无法在国际层面适用,因为即使是在自由民主社会,分配正义理念及其原则都难以获得人们重叠共识的支持,更不用说在文化与传统极具多样性的国际社会,因而是不可行的。在多元的万民社会中,建立在一种中立性的人权观基础上的援助义务更有望达成各人民重叠共识的核心。尽管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有较强的说服力,但也存在着不足。通过研究罗尔斯人权观的理论渊源,可发现其对生存权的阐释过于狭隘,从而直接导致对合宜人民合宜性的标准设定得过低。造成这一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罗尔斯没有注意到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对一个社会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然而,罗尔斯如果要想其国际正义理论具有可行性,就不得不面对全球健康问题的挑战并做出合理的回应,否则就不符合其作为“现实乌托邦”的万民法的理念。为此,应将一种最低限度意义上的健康权纳入到万民法中以构建一种“健康的万民法”。健康权包含一定的环境条件、生活条件以及基本的卫生保健和医疗条件,并成为合宜性的判断标准之一。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有义务援助重负社会以帮助后者建立起合理公正或合宜的制度,从而确保健康权在后者中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