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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十年,但其有效性仍备受质疑。山东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其上市公司具有独特的性质,具有较高的研究意义。通过探讨山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问题,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在国内外理论研究发现,发现国内研究更强调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但对于能否通过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进而提高公司绩效的研究并不多。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从资本结构、经营绩效、公司治理、独立董事背景等方面将山东、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六省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山东上市公司数量偏少,证券化率较低,股权过度集中,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之后对山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背景进行现状分析,发现山东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有专业知识背景独立董事,并且都较为年轻。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影响上市公司绩效的众多因素进行因子分并,并将因子分析得出的上市公司绩效综合得分作为因变量,独立董事年龄、任职家数等特征变量作为自变量,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大股东占款作为中介变量,并按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从小到大分成三个规模建立回归模型,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并研究是否存在中介效应。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绩效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指导意见》的初衷并没能完全达到;除非国有控股权特别集中,否则适当提高独立董事津贴能有效激励独立董事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限制独立董事任职家数以及保有一定数量的本地董事能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当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严重时,应重视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当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高,内部人控制现象很严重时,应更多聘请有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何加强山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