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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始于世纪年,发展历史较短。公益诉讼主要是由英国一部分律师发起,最初主要是为了保护法律或司法制度中未体现或未被充分体现的穷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环境保护主义者,消费者、少数民族等的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尽管公益诉讼出现较晚,但由于公益诉讼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利益和与每个个体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西方国家发展迅速,并且成为普通大众对法律和司法制度判断评价的重要标准。以美国为例,在现代法制中,美国是最早重拾古罗马公益诉讼法律传统的国家。在国外,特别是英美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基本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排除环境侵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这一制度得到了不同形式地确认和体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地带”。我国传统诉讼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功能非常有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限制了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以及对我国环境执法的有效监督。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十分不利。
本文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章简要介绍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起源与特点,综合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实现过程中的法律困境。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权利基础和程序权利基础:第一部分对公民环境权的历史形成和内涵特征进行了渐进的分析,论证了公民环境权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对近来兴起的自然权利理论进行了辩证分析,论证了承认自然权利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分析,着重分析了公共信托理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扩大了原告主体范围,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第三章回应前两章,通过对比国外依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环境公益制度的构建做出设计,回应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