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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道变革下,我国政府逐步从“管理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政府财政预算作为现代经济体制及民主政治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协调经济发展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双重功能,为了更好地发挥上述功能,实现预算法治,必须对其予以公开。同时,预算作为政府治理社会、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经济基础和财政保障,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使之更快更好地转变为有限、高效和法治的现代政府,也应当进一步实现其公开和透明。因此,预算公开应当作为预算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由于预算公开原则源于民主理念和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因而其具体的判断标准并非仅仅是政府预算信息及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等各项程序公开的幅度,而应依据政府治道变革下预算活动的本质来予以确定,使之更为全面、立体,更加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政府治道变革的趋势下,预算公开原则的判断标准应当包括“预算知情权的普遍确立”、“静态预算信息及动态预算活动的基本公开”和“预算公开的例外”三方面的内容。同时,实践中还必须以上述标准为依据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使之最终走向司法适用。由此,有关立法应当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应的监督权以及人民法院必要的司法审查权,确立保障公民诉权得以实现的具体救济途径,并规定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障政府治道变革下预算公开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除导论外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基于预算涵义之阐释,明确了预算的现代功能及预算制度的法律地位,分析其与预算公开的关系,揭示了现代法治社会环境下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并指出预算公开是实现预算法治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首先对治道变革的基本理论及其发展予以梳理,接着明确我国政府治道变革下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这一现实要求。然后,结合其具体特征——有限、高效和法治,论述现代政府的构建与预算公开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阐释了政府治道变革下确立预算公开原则实为时代发展之必然。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政府治道变革下预算公开原则的判断标准。本着民主的理念,秉承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精神,分析预算活动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对象的差异性,继而探寻并确定预算公开的具体标准:预算知情权的普遍确立、静态预算信息及动态预算活动的基本公开和预算公开的例外。第四部分,从程序法的角度论述预算公开原则的司法救济问题。通过对公开内容具体差异性的分析,明确预算公开的免责事由及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并确定具体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切实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