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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我国行政管理执法主体,有别他种行政主体部门职能,集行政管理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两项职能,本文主要抛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职能,单从其行政管理执法职能述起,实践中,公安机关具有较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执法权,例如户籍管理、交通执法、治安管理与处罚等一系列的行政权力。上述公安机关相关权力与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实践生活中民众常常与之“打交道”。但由于实践中的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执法时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与程序的严格制约,加之社会民众对自己正当权益寻求救济的法治意识较淡薄,由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引发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的现象和事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种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如果任其蔓延与滋生,不引起社会广泛重视,实施相关措施加以遏制,不仅受害的社会民众正当权益无法保障,也严重损害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我国行政主体管理执法的公信力与其形象。同时也不便于我国的法制构建与发展,因此,研究探讨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理论与实践情形,明确其法律责任,提出防范与救济的措施与建议十分必要。基于以上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对我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进行阐述。第一大部分主要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作理论分析。首先,通过行政不作为相关学说理论来界定何为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其次,详述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最后,为准确界定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将其与其他相关法学范畴进行了严格区分。第二大部分主要是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实践分类及主要表现形式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阐述说明,以此更明了清楚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实践情形。第三大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基于前两部分的论述,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第四大部分主要对我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出规范建议,主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法制构建的角度、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角度以及对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公安机关不作为情形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