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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四部分阐述重整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经营。第一部分主要关于破产财产经营的基本问题。首先,对破产财产进行概述。界定了本文破产财产的含义,阐明了区别于一般财产,破产财产所具有的特点,论述了破产财产的法定范围。指出我国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可仿效美国,把财产权益都属于破产财产,外加一些列举和例外性规定。其次主要写了在重整程序中破产财产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方面说明了破产财产经营的必要如破产法理念的转变,维持和增加破产财产价值,以及破产财产经营在重整中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主要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专业管理人和破产法官的形成、对破产财产成功经营的实践积累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重整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经营的原则和方法。原则方面主要包括风险可控;合理利用杠杆原则;整体衡量,择优选取原则;公开透明、严格监管四个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分析资金流通性,确定预算方案;然后明确经营项目,寻求目标投资人,多渠道融资;在经营过程中还要设法减少重整成本,并且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作用。最后介绍了在重整模式中的破产财产经营方式,因为在重整案件中,80%以上是由非上市公司通过再生性重整模式进行1,所以,本文对再生性重整模式中的破产财产经营方式进行重点介绍。第三、四部分主要是对重整程序中破产财产经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问题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经营耗时过长、破产财产经营控制主体配置不合理以及破产财产的评估方法费时、不客观。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通过借鉴其它国家的重整制度、结合我国的重整实践,设立预重整制度、规定破产计划通过期限、以DIP制度取代现有的管理人控制制度,对财产评估增设程序性规则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