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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的简单审判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尽管简易程序制度建立起来,但当时确立的简易程序在具体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迅速审判”理想并不是仅仅通过审理程序的简化能够实现,需要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对简易程序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完善,最终通过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来保障实施效果。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充分考虑了刑事诉讼法运行基本原理,充分尊重被告人人权特别是程序选择权利,最大限度兼顾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吸收了许多司法实践经验,认真评估和全面认识现阶段社会基础。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此次修改,突出表现在对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资源受限与人们对司法公正越来越高的要求等诸多重要司法因素进行平衡,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的重大进步。新《刑事诉讼法》进步意义显而易见,但就其具体规定仍有待完善。考虑到在新法具体实施中仍会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理论规范以及具体实施操作层面展开分析。在具体问题分析中,文章内容主要针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被告人程序同意权的明确、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三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三万多字。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简易程序基本理论。首先对简易程序现有理论研究进行概括,接下来集中阐述公正和效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体内容,最后探讨出具体理论研究的对简易程序完善的意义。这部分主要为下文规范分析做理论铺垫,同时,夯实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更有利于保障简易程序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的进一步完善。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刑事简易程序规范分析。首先对国外简易程序立法现状进行概括分析,接着对简易程序法律规范的演变过程进行简单梳理,进而对新《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的进步性和不足展开阐述,最后针对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建议。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简易程序实施若干具体问题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可能存在的问题、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问题、检察机关派员制度相关问题三个方面。每个大问题具体从二至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着重论述刑事简易程序实施中问题可能聚集的方面,最后在分析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