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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法国巴黎召开了巴黎气候大会,近200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和相关非政府组织、各方人士出席了会议。此次气候大会的重点是要达成关于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安排。在各缔约方共同努力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制度框架,规定了全球温升幅度的限制和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确定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并提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的新目标。《巴黎协定》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治理又一新的起点。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全球气候治理变迁的过程。主要概述历次全球气候谈判和谈判大会上达成的公约和协议,梳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制变迁的过程。其次介绍《巴黎协定》的缔约背景以及各缔约国对该协定的立场和评价。第二部分是对《巴黎协定》中规定的主要亮点内容进行阐述。对协定规定的2020年后的温升目标、减缓模式、适应、资金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透明度、法律约束力作了详尽分析,提出它的优势之处。另外,《巴黎协定》作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书,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有很深的意义,但仍存在不足,需对协定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全面比较《巴黎协定》与《公约》和《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比较三个全球气候治理法律文件在治理目标方式、减缓模式、透明度问题、资金支持模式、法律约束力等方面的不同,揭示和阐述《巴黎协定》在新时代气候治理方面具有新的特点和亮点。第四部分针对《巴黎协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巴黎协定》的法律内容提出完善的建议。论文主要是从构建具有更强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以及建立公平合理的减排标准为出发点。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着重笔墨之处,首先阐述了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大国,发扬大国风范,为《巴黎协定》的顺利通过做出贡献。其次提出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治理中经历了怎样的困境,主要是未能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和碳税机制,国内相关气候立法还存在问题以及我国的气候治理能力还所欠缺。针对存在的困境,笔者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的策略,主要就是从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完善国内气候立法和提升国家气候治理能力并加强国家合作三方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