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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从司法过程经济性考虑,以一个程序调整两个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程序调整的结果不影响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然遵循民事法律内容的调整,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其中必不可缺的赔偿项目。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本性、也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随后从精神损害赔偿是刑罚功能转变下对被害人精神痛苦的补偿、符合宪法原则规定精神、有助于被害人的权利救助、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等四方面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刑罚的功能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刑法的重心由被害人本位转向犯罪人本位,在此刑事司法政策下,刑罚趋于轻缓化,刑罚抚慰被害人的功能减弱,精神损害赔偿就责无旁贷地成为刑罚功能的补充,从而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开启了希望之门。精神损害的确立也是符合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回归。文章介绍了人身权利侵害有可能存在财产的赔偿,也有可能存在精神痛苦的补偿,不能将其中的物质损失放大为精神损失。最后从总体思路、赔偿原则、成立条件、权利责任主体等四方面给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及具体措施。文章采用了解释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