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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过去的2014年,是商业保理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的一年,从2012年开始,商务部相继在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商业保理试点,两年多的时间国内诞生了近1000家保理公司,但是大多数保理公司并未开展业务,或者开展业务的规模有限,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融资困难。保理公司受让企业应收账款之后,如果不能够解决再融资问题,其业务规模必然受限。目前,多数保理公司无法从银行获得授信,既而寻求与其他保理公司合作“再保理”,或者转向P2P平台集中上线保理业务,但这其中除了居高不下的成本之外,平台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合规性风险。另外,2014年11月以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资产证券化系列新规,正式明确了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将资产证券化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对保理公司探索资产证券化模式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因此,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保理公司和券商进行洽谈,以期共同探索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合作模式。但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参与主体众多,运作过程复杂,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各个环节的风险点进行良好的把控和防范。本文梳理归纳了目前在我国现有法制和市场环境下开展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以及在探索道路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试图提出一些防范法律风险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首先要明确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涵义。由于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论述迄今为止鲜有学者提出,对其内涵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确切的界定,因此,笔者把商业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两者结合起来去分析其内涵。其次,本文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交易模式进行了分析,并以图表的形式描述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章主要是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目前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从市场自身需求和新颁布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支持两方面进行阐述。从市场自身需求来看,实践中保理公司主要资金渠道受限,而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的融资渠道具有明显的优势。从政府政策支持的角度来看,2014年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并且商业保理管理标准由地方性试点推向全国,这些立法都有助于推进其进程。第三章主要描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开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果保理公司在做保理业务时没有控制好应收账款的风险,再把具有高风险的资产转让给SPV,那么证券化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本章第一节主要分析与基础交易合同相关的主要风险。第二节重点阐述债权转让中让与通知规定的不合理性。第三节分析SPV对基础资产范畴界定不明的风险。第四节详细分析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第五节提出保理公司破产给证券化带来的风险。第四章注重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完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债权让与的法律制度。例如,约定“禁止转让”条款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明确受让人撤销损害其利益的合同变更行为。其次,需要完善法律对债权让与通知的特殊规定。再次,SPV应明确“全部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范畴。另外,可以借助信用评级和增级手段以及“反向保理”证券化的选择来防范债务人信用风险。最后,还应该对保理公司“破产隔离”机制进行强化。结语部分笔者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指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其他风险,以期更多的学者加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