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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必然趋势。在这一进程中,由于农地非农化而引起农民离开土地进而导致利益受损逐渐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三农”问题尤为突出的农业大国,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民正在离开赖于生存的土地,但由于目前一些不合理的征地制度造成他们沦落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口,游离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即使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到城里找到就业岗位,却由于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阻碍不能使之转化为城市人口。这是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最主要的制度性障碍。因此,一些发达地区呈现出人口的名义城市化水平大大低于实际城市化水平这一特有现象。从城市化的拉力来看,城市化的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城市产业即第二、三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从城市化的推力来看,城市化的主要目的是消化或吸引农业过剩劳动力。但就因为这些制度性阻碍使得他们与城市化进程脱节, 与土地相关的一些权益也正在丧失,城市化水平不能因此得到提升。同时,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导致法律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自相矛盾。实际中,政治法律上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经济上拥有的所有权存在背离现象。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权能设置不完善时,被征地农民极易失去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以及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最终无法运用有效的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权益。除此之外,现行不合理的财税金融和流通体制也对农村经济乃至农民权益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上述原因,本文将采取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制度层面提出有效解决权益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农民是我国社会规模最大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时所需要的各种成本(包括金钱、时间、精力、相关法律知识等)。所以,本人也将通过借鉴部分城市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经验,对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法规提出个人的一点拙见,以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