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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直接冲击着我们的司法实践,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实践中,更多的人关注的是物权法的实施会给执行工作规则和执行工作方式带来的影响,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并不一致。因此,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物权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决定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是否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继续适用。“听证”一词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首先是要听取对方的意见,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所谓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处理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执行争议事项,需有关当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实时,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到庭,就争议的有关事项和法律问题进行公开陈述、申辩、质证的执行工作制度。执行工作除了强制措施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以外,还需要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能。行使执行裁判权能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意或无意地被忽略了,在执行机制上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本文从笔者自己在人民法院执行庭处理案外异议人的执行听证案件入手,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以及该规定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冲突前提下,如何处理案外异议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案件,谈自己的意见。具体是从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区别、联系以及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角度分析,同时比较研究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立法模式,引用专家学者关于运用区分原则分析案件的方法,来运用到执行实践中,科学地分析文中所引三件案例的处理意见,最终确定笔者所在人民法院实际操作的意见。当然本法院的处理意见也并非完全正确,希望批评指正。同时笔者也谈到了由此引申的一些尚须商榷的难点问题。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问题的提出。本章笔者例举了自己承办的三件执行异议听证案件,三种处理结果,来引出问题所在,即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的设定是否能引起查封房屋物权的变动?亦即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支持案外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继而撤销法院的查封措施?第二章,债权与物权之概念、相互关系及区别。主要是从理论上分析两者的区别与关系,为分析解决问题作理论铺垫。第三章,债权的设定与物权的变动概述。本章重点对债权的设定与物权的变动作概述,同时比较研究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作论述。第四章,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本章综合以上理论分析及司法实践,得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五章,当前执行实践中的几种处理意见。分析当今各人民法院对与类似案件的几种普遍的处理意见,并论述笔者的倾向性意见。第六章,结论。通过全文的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论述,对文前提出的问题的出结论。同时也举一反三,谈到了由此引申的一些尚须商榷的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