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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7年有余,我国政府一直遵守允许外资进入我国教育领域(包括高等教育)承诺。外资进入我国教育市场,带来了先进的教学经验、优质资源、科学的管理方式,又给我国在引进、管理、监督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及兑现,就中国入世后中国高等教育外资准入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期激发更多学者进一步研究本领域法律问题。本文约两万四千字,除引言和结论外,由八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了GATS教育准入规则,包括两方面,一是教育服务贸易的定义及提供方式;二是教育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即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第二部分研究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承诺,一个是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中做出了哪些承诺,另一个是我国政府做出这些承诺的原因。第三部分指出了中外办学资格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若干对策。主要问题是办学层次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存在协调障碍。解决方式是制定外国投资者资质的细化标准,明确行政审批主体,并在实际中贯彻落实,有制度、有步骤、分层次的进行监控。第四部分分析了外资进入我国的高等教育市场的方式,及进入我国高等教育市场后存在形式。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多数拥有权规定忽视了外资对学校拥有控制权的可能性而产生一系列问题。解决办法是设置外资准入上限,并推行学校法人治理。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高等教育外资准入领域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成本低廉的学科上重复引进,紧缺学科项目非常少,并且没有限制意识形态领域学科的外资引进。解决办法是制定我国学科引进目录,坚决制止意识形态,政治等领域学科外资引进。第六部分研究了教育营利与非营利问题。教育作为一种“商业存在”的认定,实际上为营利性教育在中国的运行提供了国际法意义的依据。允许教育可以营利不但使外资高等教育营利性有法律的规置,而且可以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满足我国受教育者的需求。第七部分分析了学位认证问题。中外合作办学在多年的实践中始终面临着外方学历不被认可尴尬局面,我国只有在招生计划内发放的文凭才被国家所认可。应加紧制定我国有关学位认证程序及标准的具体规范性文件。第八部分探讨了法律监管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的相关法规往往只重视办学条件的审查,许可证的发放,而之后的事项都疏于管理。解决办法是完善高等教育外资准入法律体系,进行行政职权的重新配置,完善监管模式和标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