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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并不少见,虽然我国一直通过《物权法》、《婚姻法》及各自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力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研究,试图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一直是个难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夫妻中非处分方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颠覆了传统的效力待定的规定,这一改变确实是立法上的进步,因为如果使得无权处分者可以随意以没有处分权请求合同无效,这无疑是将义务野蛮地变为抗辩理由,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将无从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夫或妻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规定侧重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但却是以牺牲非处分方的基本居住权为代价,并没有考虑到当共有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情形,这就出现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非处分方的基本生存居住权之间的冲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着手,通过法院对案件的观点以及对相关法条的深刻剖析,充分展现了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牵涉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分析相关权益的保护与平衡。详细阐述了共有房屋的界定范围等理论知识,通过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起源及适用,明确夫妻处分不动产行为不应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接着通过列举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类型及其不同情形的法律效果,对比分析了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直奔主题,分别阐述了善意第三人和非处分方权益的保护,关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紧紧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发展、保护的必要性、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单方处分过程中的适用问题,而非处分方的权益保护主要从非处分方权益受损的原因、其体享有的权利、优先保护其权益的价值基础以及国外立法的借鉴等方面找出问题的争议焦点即当共有房屋是家庭唯一生活居住用房吋非处分方的住房权益应优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并且展开了较为充分的利益冲突时优先选择的法理分析。最后一部分则有针对性地提出平衡相关权益之建议,例如将家庭唯一住房作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以保证非处分方的基本生存居住权、完善夫妻非常财产制、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程序,在立法上努力实现善意第三人和非处分方的权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