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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对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的具体体现,可以有效的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世界各国均普遍确立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但我国保险业尚未取得充分发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的个别规定笼统而又多歧义,部分强制性规定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多,因此通过研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于我国保险法与民商事法律制度充分衔接,以解决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就特别重要,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所在。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相关争议中法律适用捉襟见肘,个别问题急需解决。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主要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以何为条件;人身保险是否必然排除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须有哪些特殊的排除性规定,具体包括哪些人适用而哪些人需要禁止适用;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为投保人时,保险人是否可以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在诉讼时效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当做出何种特殊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出现竞合时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成为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顺利实行的阻碍,因此充分讨论如上问题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概述。分析了其概念和性质、功能、成立要件、取得方式等。主要论述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理论,为接下来探讨该项权利的法律适用做好铺垫。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应为法定债权转移,充分体现了保险法的损失填补原则。第二部分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问题。主要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以及对象限制进行分析与探讨。第三部分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问题。其中包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和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他们的受偿顺序、比例问题。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建议。主要针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关于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向德、日学习,将人身保险做出具体分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或不适用代位求偿权;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限制问题,应将其是否具有利益一致性作为判断标准;时效问题上笔者提出了应该相对保护第三人的时效利益的建议;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请求权存在冲突的问题,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