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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蔓延,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物质和文化的需求也在逐步的提高,同时伴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的恶化将环境问题摆在人类前进的步伐之下。人类开始对传统的增长观念提出了怀疑,认为单一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带给人类真正的幸福,而且从资源和环境的角度出发,单纯的经济增长也不可能使人类长久的发展下去。环境污染的后果,就是损害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就必须付出一定费用,那么,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失,以及治理环境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针对污染者的责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要求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对污染者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让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尽环境保护义务。该组织成员国政府将它作为分担污染防治费用最有效的方式和控制措施而引进,目的是鼓励对稀有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扭曲。由于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改变企业污染环境而政府治理污染的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达到公平负担,所以该项原则很快就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分为目录、引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等五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什么是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及其合理性,作者首先向读者阐明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归责原则,然后再从两方面分析了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的合理性:一是经济学理论上的合理性;二是法律上的公平性。第二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的国际立法,让读者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产生、发展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第三部分,作者着重探讨了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以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