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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消退,国内外各种金融融资产品不断上市,而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高投资高回报的风险投资方式,受到大量资本市场投资者们的青睐与钟爱。目前,在我国公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已逐渐完善,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体制则一直游走于法律规制的边缘灰色地带,出现了诸如泽熙投资等企业置法律监管于无形之物、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良性发展。因此本文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权利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法律设计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理,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的主体构造;论证了投资者保护的权利来源(包括了知情权、参与权、资金安全权、监督权与救济权)与风险来源(包含了市场、投资对象、收益分配、道德、法律与监管风险)。第三部分是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本文从国内立法现状、实践现状两个方面,阐述了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建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分别介绍了美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立法,总结出可供参考的相关经验。第四部分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私募股权基金运行中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制度设计提出构想。首先,建议严格设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知情权保护的机制,包括了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措施和信息披露措施。其次,对涉及投资者参与权的基金决策措施提出要求,并进一步论述了如何加强投资者参与权的运用。再次,建议严格规范监管措施,提议对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信用体系措施的健全建议。最后就如何完善投资者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总结出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确立、弥补相关法律漏洞,对控制资本市场的恶性竞争与无序状态,更好地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保护屏障,规范和发展国内金融市场与法律环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