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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是侵财型网络犯罪的概念,这部分又细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主要阐述网络的概念,阐述了网络的发展历程、网络的概念以及网络的特点;第二节的内容是分析网络犯罪的概念,主要阐述了计算机犯罪说、犯罪对象说以及犯罪工具与对象说,然后结合自己的观点,得出了网络犯罪要以侵害网络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为本质,对什么是网络犯罪得出了自己的定义,并简要分析了网络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点,为后文分析侵财型网络犯罪做好铺垫;第三节的内容是在结合前两节的观点的基础上,对本篇论文的侵财型网络犯罪定下研究范围,即研究哪些犯罪行为属于侵财型网络犯罪。本节的主要重点放在阐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上,通过阐述财产权的变化、结合学界对财产概念的各种观点,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对“财产”这个概念做了诠释,提出了支配可能性、客观现实性、经济价值性三个判断标准。并对侵财型网络犯罪作了大致的分类,为第二部分的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侵财型网络犯罪对传统犯罪理论的冲击,主要选择了侵财型网络犯罪的定性、既遂标准及量刑阶段的犯罪数额问题展开。在分析侵财型网络犯罪的定性时,本文主要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展开,否定了降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特殊主体的观点,讨论了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主体问题,以及从侵财型网络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出发,对网络盗窃和网络诈骗作了理论上的区分;在探讨侵财型网络犯罪的既遂标准时,笔者提出了有限制的“双重失控”标准,认为只有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与管理者都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后,犯罪行为人才完全地控制了网络虚拟财产,达到犯罪既遂标准;在探讨犯罪数额问题时,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应采用不同的犯罪价值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阐述的是我国针对网络侵财型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笔者的立法建议。此部分先介绍了美国、韩国的相应立法,再介绍我国的相应立法,得出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结合本文,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罪名的增设、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修改、刑罚的适用上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