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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国家回应社会现实变迁,解决宪法与社会现实间的冲突,由有权机关或特定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宪法进行修订的活动,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对宪法修改的一般理论与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 宪法是可以修改的,而且宪法在一定情况和条件下又是必须修改的。静态与理性的宪法规范和动态与不确定的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一致和冲突,宪法修改是调整规范与现实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宪法修改应当是有界限的。由于修宪权本身是一种有限的权力,故宪法修改受到制宪权所确立的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的制约;宪法的稳定性价值也决定了宪法修改不是任意而为的;对宪法修改进行限制还基于修宪成本和效益等的考虑。合理限制宪法修改可以尽量避免修宪的任意性与工具化,提高宪法修改的质量,在增强宪法适应性的同时,保证宪法的权威与稳定。 只有在正确的宪法修改理论指导下,建立科学的宪法修改制度,对宪法修改作出合理的限制,才能处理好宪法适应性与宪法稳定性的关系,保证宪法修改的正当性,实现修宪的目的和价值。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关系中,应当在肯定社会现实价值的基础上,更强调规范的价值,坚持规范的整体框架,在保持宪法的传统价值内容和宪法规范的总体框架内探求、设计宪法修改的具体制度。笔者尝试比较分析了外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其中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是宪法修改制度的核心,它们对于规范、限制宪法修改,提高宪法修改的质量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几经修改,在宪法修改的动因、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积累了修宪的经验,宪法修改也渐趋合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宪法修改的状况,对如何规范我国宪法修改进行了探讨,并尝试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