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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种新的行为形象引入刑事科学领域,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研究课题。本文从产生新危险犯的社会背景出发,对新危险犯的犯罪论、刑罚论和刑事政策论进行探讨。
第一章围绕新危险犯产生的社会背景展开讨论。现代社会的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在为人类创造极大的物质财富、给生活带来福祉和便利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处于难以估量的风险之中。现代性的演进、全球化的推进、科学技术不受控制的发展使风险终于成为一种社会形态,而人类行为不可避免的伴随性结果以及人类理性的极度扩展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个人、社会和国家控制机制的衰弱以及适宜犯罪的条件的增多,使社会风险与犯罪紧密相联。社会进入风险时代的背景成为新危险犯思想产生的催化剂。
第二章就新危险犯的犯罪论进行阐述。危险是一种法律上的评价状态,是立法者对社会风险及风险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将风险社会的三大社会危机与新危险犯的类型化分析结合起来。与生态危机、全球经济危机和跨国恐怖主义危机直接相关的新危险犯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包括生命科技新危险犯、核恐怖主义危险犯、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新危险犯以及其他与高科技风险、制度性风险相关的新危险犯类型。风险社会的现实决定了新危险犯设立的必要性,而刑法理论的发展脉络又证明了它的可行性。由于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新危险犯从本质上区别于传统危险犯,它依赖于科学的预测和法律的拟制,在犯罪构成的各方面都有自己独特之处。因此,它超出了传统危险犯的范畴,成为一类新的犯罪形象。
第三章是新危险犯的刑罚论,主要包括刑罚目的论和刑罚根据论。这是新危险犯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对新危险犯的刑罚并不以惩罚犯罪为目的,而将之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以实现人们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的期望。新危险犯的刑罚根据即是其犯罪化的依据,主要包括社会根据、客观根据和主观根据三个方面。社会的不可替代性和自身的风险性决定必须由刑法对它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秩序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绝对危险”的存在是新危险犯刑罚的客观根据,但这有赖于科学实验和经验法则的证明。新危险犯刑罚的主观根据不应仅仅停留在罪过的层面,对犯罪危险性人格的考察更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危险性作出准确完整的评价。
第四章论述的是新危险犯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犯罪与刑法的联结点,是人们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刑罚手段的最后性和依存性充分说明了刑法对新危险犯作用的有限性,新危险犯中的国家行为更凸显了这一点。人们不得不寻求更多的手段和途径以防范风险,包括其他法律手段、科技手段、经济手段、政治手段、军事手段以及社会治理手段等。但是,犯罪不是孤立的现象,要从根本上预防新危险犯的发生,必须运用恰当的社会政策保证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防止由于二者的断裂造成的犯罪激增。人权保护是刑事政策的核心话题。惩治、预防和控制犯罪,尤其是对一种没有实害犯相对应的新危险行为的犯罪化,必然会带来对人权的侵害,这是社会安全的“必然的代价”。对此,我们所能做的和应做的是尽可能摒弃“人为的代价”,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正当性原理和比例原则,科学地设计新危险犯人权保护的具体制度,主要是建立审慎的证明制度——包括对行为危险性和行为人危险性的证明,以及具有针对性的刑罚体系。新危险犯的研究是一个崭新而又充满活力的课题,虽然目前还停留在观念上,尚未有实际的立法例,但社会的风险现实使它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不容质疑。但理论的深奥艰涩使研究之路布满了荆棘,个人理论水平的不足使本人的研究还停留在较为肤浅的层面,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学者予以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