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东耕地租佃法律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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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法定为物权,农地使用制度重构便成为当前农地制度改革创新的焦点。租佃制度作为一种传统的农地使用制度,不仅在中国有两千多年历史,而且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本文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和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历史研究和现实思考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较深入地探讨民国时期国家立法中的租佃法制与广东地方习惯法的制度变迁。本文首先以广东的农业生态和人地关系为切入点,在重点总结和分析民国时期国家立法中的租佃法制和广东租佃习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广东租佃习惯的制度变迁及其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关系。最后,总结历史经验,结合历史与现实、台湾与大陆的农地制度改革历程,试图提出目前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的可行途径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论证,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民国时期,国家构建的租佃法制是一个相当合理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的内容和性质都具有历史进步性。然而,该法律的实施并未能取得成效,其中深层的原因是遭遇地方租佃习惯法的抵制。 一、民国时期,广东租佃习惯法是由地方的生态环境、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是自发形成并独立于国家法的地方租佃规范体系。广东的租佃关系不是由商品经济发达程度决定,也不存在地主的超经济强制性剥削。 三、中国农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决定了不适宜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农地使用制度。目前的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应当根据各地方的生态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社会因素及由此形成的地方习惯法,因地适宜地制定地方性的农地使用制度。 四、租佃制度本质上仅仅是一项耕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它既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也不是由一个社会的性质所决定。广东租佃习惯法的制度变迁和现行农村土地法制表明,无论是永佃制还是永佃权制度都不适合成为当前的农地使用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历史并结合现实,探求构建新型的农地租用法律制度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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