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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直接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一直遵循城乡二元分割的思路,城市拥有丰富的医疗资源并且城市居民享有国家为其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而农民却长时期处于“自给自足”状态。出于缺乏有力保障,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现阶段,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相关概念的明确。这部分首先从保险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本质的对比,明确社会医疗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其次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村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衰落,对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内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明确了建立农村医疗保险法的必要性。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村传统合作医疗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而是农民自发形成的…种共济互助制度,而目前大规模开展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才足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丛础。
第三部分正式进入农村医疗保险法的建构,这部分主要对立法模式、立法形式、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时间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比德国、日本等国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指出我国应以平等为指导思想建立一部独立的农村医疗保险法,这是解决我国农村医疗问题的根本之所在。
第四部分足有关农村医疗保险法的具体制度设计的问题,这部分讨论了法律原则,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账户模式的选择,监管机制的建立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等问题,为建立一部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险法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