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纷繁复杂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现状,本文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实现对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达到使污染环境犯罪分子、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受到该制度所形成的有机网络规制的目的。本文运用历史分析、经济分析、价值取向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综合方法,首先对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综合汇总并且重新整合,提炼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该制度包括两大部分,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阐明了这两大部分的功能关系。本文分别具体的论述了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现状;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现状,以及分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的特点。在梳理现有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当前我国形势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七个新需求,即对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的新需求、对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构成体系的新需求、对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体系的新需求、对两高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的新需求、对我国附属的环境污染刑法规定的新需求、面对不正当部门利益,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新需求、面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类案异判和同类案异罚,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新需求。结合我国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新需求,剖析了现有立法对新需求的法律支撑作用,认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在三个方面能够一定程度满足新需求。这三个方面包括: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果条件的选择性和程度性的统一、污染环境的单位犯罪采用的双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非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环境监管国家工作人员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立案标准。同时在七个方面不能满足新需求,主要反映为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体系的不完善、两高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不完善、我国附属的环境污染刑法规定不完善、面对不正当部门利益,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面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类案异判和同类案异罚,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针对法律支撑的缺失,提出了健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体系、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体系、建立平衡审检的制度、完善我国附属的环境污染刑法规定、遏制不正当部门利益、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