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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肇始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所效仿和借鉴。我国在2005年前的公司立法中,没有退股的相关规定,许多不同层级和效力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因资本维持原则立法精神的影响,对股东退股严加限制。我国的异议股东保护几乎在立法上一片空白。2005年后,由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公司法引进了异议股东退制度。但因把股东表示异议的时间限制在股东会决议时,且能做出异议的事项相当有限,因而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的异议股东利益纠纷。大量异议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其保护在司法上处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那么,怎样有效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从理论上作了有益的探索。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异议股东权利保护的公司立法及契约视角:本章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从比较法的角度审视了我国公司立法的不足,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修改意见。在辨析识别了传统的异议股东保护理论基础上,引入公司契约理论,重新解读了异议股东的定义,从而在更加广阔的空间打开了保护异议股东权利的大门。这是文章的总论部分。 第二章异议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的权利保护:公司章程时公司契约的核心部分,是公司的总纲,公司得以设立和发展的基础。公司章程对公司机关、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具有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还取得裁判法的地位。本章将异议股东在章程中的权利保护细化为在订立、通过原始章程的保护和修改公司章程时的权利保护,并结合新公司法关于“另有规定”的制度接口,探索了股东异议事件在公司章程中的私力、公力救济路径。将异议事件划分为两大类,特别论述了保护主动型异议股东的重要意义。 第三章异议股东在股东会中的权利保护:本章把异议股东在股东会中的权利保护置于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背景中论述。在违背公司整体利益的决议中,本章论述了异议股东的自力保护,其方法有二:一,投反对票;二,提出议题修正案。重新解读股东提案权,阐明了议题修正权与股东提案权之间的包含关系。在公力保护方面,展示了股东滥权的诸种表现,并论证了以肇事股东而不是以公司为被告的正当性。在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股东会决议中,特别阐述了强制性分配现金股利对保护异议股东的合理性。对我国规定强制性现金分配请求权的必要性,从制度层面作了比较说明。 第四章异议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权利保护:首先实证分析了董事会的异化,论述了它在公司中的核心利益地位。本章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促进立法发展两方面,论述了在董事会中保护异议股东的重要意义。把异议股东分为两类,从不同的身份地位出发,寻求不同的保护路径。另外,将法律的既有规定转用于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是本文的一大发现。 异议股东的权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异议纠纷的产生有着复杂性,因而其权利保护路径其必多样灵活。一项异议事件的产生,并不一定仅限于公司的某个方面,可能同时涉及到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及其他方面。论文对此做出了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