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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巴特尔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我国新《公司法》的颁行,为投资人创设公司营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加之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独特的优越性和我国现有的经济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人们投资创业的首选,其数目也会倍增。但随之而来的将是公司僵局纠纷的日益增多。 公司僵局的危害很大,有时甚或是灾难性的。在公司僵局状态下,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陷入彻底瘫痪,不仅使得公司的正常经营受损、股东权益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安全、社会秩序的稳定都造成冲击,使得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救济。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多种多样,但本文只论及司法救济之一途,无涉其他。 本文遵循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这一简洁明了的常用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司法权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了解研究对象当是研究的第一步,故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一番探析,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法律涵义、性质、形成原因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类分并指出危害性。理论的支撑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本文的第二章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作了必要的说明,认为公司契约理论、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信托义务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作了理论支撑。本文的第三章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主要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强制解散;另一种是第三方替代性司法救济,因其以保全公司的营运价值为取向,故更受人欢迎。第三方替代性司法救济又可分为任命接管人或临时监管人、任命临时性董事、强制收购几种主要的方式。一种制度的确立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