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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战略发展期,机遇与风险并存,各种矛盾纠纷日渐凸显。执政党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社会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一战略任务具体落实到司法部门,就是要求构建和谐司法,弘扬和谐纠纷解决文化。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使得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妥善、快速、公正地解决。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大力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的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社会自治程度。法院调解社会化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领域的深化。通过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加强法院对社会力量的支配程度,司法和社会调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化解,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法院调解社会化目前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急待理清其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对法院调解社会化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寻求完善发展之道。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理念的兴起做了一个梳理,回溯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探讨委托调解的性质,在分析各家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委托调解的性质是法院调解。经过司法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不仅具有执行力,同时也应当具有既判力。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进程应当与社会调解能力相适应,与社会成员的可接受程度相适应。第二章:法院调解社会化具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制度基础,但只要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符合法律的原则,应当允许实践先行,再以法律的形式巩固经验成果。法院调解社会化不仅仅只是法院案多人少的一种脱困手段。它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否则,一旦案件的数量下降,法院调解社会化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第三章: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实践探析。各地各法院虽然因地制宜创造出了丰富的社会化调解实践,但这些实践也呈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当前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呈现出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立法缺位布局混乱、各阶层意识淡薄、程序规范程度低、调解人作用有限、欠缺经济激励机制五个方面。不仅如此,由于缺乏制约机制,委托调解的制度风险也逐渐显现,当事人的诉权缺乏保障。第四章:制度完善问题。首先是立法层面的完善,立法应当坚持原则和制度统一、适当放权,兼顾灵活性,为不断发展中的制度留下空间。同时,法院调解社会化离不开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我们应当正视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完善委托调解制度,建立诉前强制委托调解制度,尤其要完善调解和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司法确认及权利救济程序。最后,建立高素质的调解人队伍,应当建立调解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