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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开始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因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法院开启审判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实践中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那么对于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到和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引入当事人失权的规定或许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此,本文作者将设四章对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 第一章: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之概述。从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的定义出发,通过对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的定义界定和相关定义的横向比较,阐述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的构成、类型、当事人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失权的例外情况。 第二章: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之法理解析。从法理的角度来探讨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阐述了当事人失权问题的规定是诉讼正义和诉讼效益的内在要求。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的良好解决有利于诉讼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和诉讼效益价值目标的提升。 第三章:民诉当事人失权相关规定之比较。主要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关于民诉当事人失权问题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各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和比较,指出其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从中对我国日后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 第四章:我国民诉当事人失权制度之现状及其完善。以当事人答辩失权、举证失权、管辖异议失权为例,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失权问题的规定着手,通过对规定的解析,指出这些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上述不足提出完善这些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