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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的研究问题来源于我国城市交通规划的实际问题:我国的城市交通规划并没有真正体现社会公众的意愿,某些体现政府意愿的城市交通规划与实际交通需求不符,产生资源浪费、安全隐患以及公共债务等问题。规划不能对实践进行合理指导与规划制度有关。从案例对比发现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城市交通规划制度非常不同,资源配置效果存在很大差距。要想改善我国城市交通规划的资源配置效果,必需对现行制度进行透彻的分析,弄清制度对规划效果产生影响的机理,才能为我国城市交通规划制度建设提出适合的建议。本文的题目“城市交通规划制度研究”可以分成几个分论题:(1)经济学视角的城市交通规划本质是什么?(一种资源配置方式)(2)城市交通规划应实现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效果?(3)制度怎样对城市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效果产生作用?(4)我国城市交通规划相关制度应进行怎样的改进?针对以上分论题,论文得出的结论分别如下:(1)城市交通规划的经济学本质:城市交通规划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交通资源配置方式,是一种未来导向性的程序安排。(2)以是否能够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对城市交通规划资源配置效果优劣的判断标准,包括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指“资源配置达到了社会福利最优规模”;形式标准是指“资源配置遵循了‘一致同意’的原则”,二者应相互结合。(3)采用“界定经济环境——设定行为假设——设计制度安排——选择均衡结果——进行评估比较”的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分析制度因素——包括行为假定、产权、契约、交易成本以及经济机制等,对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效果产生作用的原理。在经济人自利、有限理性的假定条件下,我国城市交通规划制度目前的经济环境特点是:现行土地产权和规划权制度下,规划成为地方政府取得土地利益的途径;政府与民众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很好地确立,地方政府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决策很可能偏离公众利益;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只有来自更高级别的政府,多层次政府审批制度使得规划决策的信息成本较高,且对规划实施和监督的信息成本较高而效果较差。论文结合目前的经济环境模拟我国城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决策机制,应用博弈论理论建立了模型一:地方政府确定提供公共物品最优规模的部门博弈模型。以上的产权、契约以及交易成本制度因素反映到机制模型中的政府行为偏好、决策方式以及所需信息中,通过决策机制得到最终的均衡结果。模型一的启示:在实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各公共物品提供部门如果进行非合作博弈无法得出均衡解;但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存在社会效益最优的帕累托均衡规模,各公共物品提供部门可以采取合作博弈的决策机制以确定最优规模;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各部门提供部门绩效预算以及部门规划信息以支持决策,且二者应相互对应;对于城市交通部门来说,应建立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交通绩效预算相对应的公共管理体制,以便于决策者做出合理的交通公共物品提供决策。模型一有几个假定条件:第一,在现行正式制度下财政收入总量是有限的,没有考虑地方融资平台;第二,政府各部门偏好一致且反映社会公众的偏好。第三,政府各部门集体进行决策。对于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中央政府必须加以限制,否则地方政府的支出安排将处于失控的状态;要想政府反映社会公众偏好,需要理顺政府与公众的委托代理关系,且对政府行为加以一定的限制;集体决策需要政治制度的改革为基础。论文以西方的民主宪政背景应用机制设计理论构建了模型二:土地资源开发率公共决策机制模型。模型二的结论:在民主宪政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官员形成政治压力;存在一个机制,在此机制之下利益集团表达真实意愿,决策官员可以根据利益集团的信息得出政治压力均衡的最优资源开发率,并且得到均衡解所需要的信息量是最少的。制度的演变是渐进的,模型一对应的是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环境,得出制度改进的近期思路;模型二描绘的是未来可能的政治变革之后要考虑的制度建设方向。(4)根据理论分析框架得出的结论,城市交通规划外部制度建议包括:①政治制度改革是反映公众意愿的基础。②公布公共政策白皮书确定公共偏好。③制定有针对性的财政和环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④建议财政预算决策采用合作博弈机制。⑤规划与绩效预算共同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根据理论分析框架得出的结论,城市交通规划内部制度建议包括:①重构城市交通相关规划体系。②改设或新设城市交通规划机构。③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原则包括:整合性、有资金保障、滚动编制、详细公开、公众参与以及法制化。④城市交通规划程序建议。⑤城市交通规划决策机制建议。⑥城市交通规划评价程序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