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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制度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由于该制度中存在诸种问题,对其进行深刻研究和重新认识成为学界共识,因此,梳理检察制度引进中国的来龙去脉、还原检察制度的本来面目,对于今天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着现实的意义。众所周知,清末至民初是中国早期检察制度的发生、发展的起始阶段。本文对这一阶段的研究,旨在通过对1906年至1928年间检察制度概况的还原,揭示检察权的根本性质,为当今检察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历史素材。 中国检察制度诞生于变法修律的晚清时期,通过移植西方国家的制度而被引入中国,是清末司法变革的产物。从1906年到1928年,检察制度在我国建立、沿革与变化,形成了中国早期检察制度的发展路径。清末建立了检察制度的雏形,由于君主专制的历史背景,形成了兼具现代司法精神与专制特权的检察制度,同时依照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模式,确立了检察权的性质是从行政权中分离而来,独立于审判权,以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公诉为本质职能的国家公权力。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检察制度在剔除清末带有专制特权彩色内容的基础上,基本承袭清末旧制,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与清末相同,不过南京临时政府对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也提出了一些新构想。北洋政府时期检察制度在继承清末规定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检察机构设置和职权方面。这一时期检察机构遭到大幅裁撤,县知事取代了独立设置的检察机构。因此,这一时期检察权的性质在地方出现了变化,在以公诉权为本质职权的前提下,基层检察权回归到了行政权体系中去。因此,北洋政府时期的检察权性质出现了基层与中央、各省不统一的现象。同时,该时期检察职权得到扩大,主要表现在公诉权和监督审判权方面。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以下是对本文的归纳: 引言部分对本文进行总述,并引出相关需要回应的问题。 第一部分为清末检察制度的引进。这一部分是对检察制度引进之际的社会背景、原因和进程的分析与归纳,揭示了危难之际的国家、动荡不安的社会和变法改良的舆论是当时推动清末引进检察制度的背景与原因,同时呈现该制度引进的进程。 第二部分是清末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清政府决定以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为蓝本设立我国检察制度,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这一部分通过对清末立法的梳理,归纳当时检察制度设置的概况,主要包括检察组织设置、检察职权内容、法官选任制度、处务制度等方面,以呈现清末检察制度的全貌,并对制度设置的合理性进行探究,揭示清末检察权是从行政权中分离而来,独立于审判权,以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公诉为本质职权的国家公权力的性质。 第三部分是南京临时政府检察制度的实践。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时间短暂,新的立法并未来得及制定,但这一时期是否定清末检察制度中带有君主专制色彩内容的重要转折点。这一部分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政府公报对当时的检察制度的探究,揭示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设置与清末基本一致,同时对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构想,其检察权的性质与清末相同。 第四部分是北洋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北洋政府对清末检察制度既有继承也有改变,基于对这一部分的立法梳理可知,这一时期检察制度主要以沿用清末旧制为主,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裁撤了大量的检察机构,使检察权的配置在地方与中央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但以公诉权为本质职能仍然相同。 第五部分为结论。这部分对中国早期检察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整体归纳,得出了检察权的本质是以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公诉的国家公权力,权力配置上表现为检察权与行政权不同的分离状态,以检察机构是否单独设置为外部特征。检察权以公诉权为中心,辅以各项必备职能,共同为完成公诉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