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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立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本文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内容的梳理、分析以及比较和借鉴两大法系典型代表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重点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三个层面上所存在的缺陷:其一,在立法模式与立法体例上的缺陷;其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历史局限性;其三,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的诸多缺陷。最后笔者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变更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模式及立法体例,构建我国亲权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当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制度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