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研究

来源 :黄梨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zhi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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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以集中模式为主,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控股股东拥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却缺乏相应的义务约束,而资本多数决的异化为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创造了条件,作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要求控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具有正当性。实践中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信息披露不规范、资金占用、权益变动异常、不正当关联交易、承诺履行不到位等,严重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对实践中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虽然立法已经倾向于对控股股东予以更多的规制,但仍存在着控股股东忽视上市公司独立性、违反信义义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弱化等问题。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法律制度能够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经验,与日本的间接规制模式相比,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规制和责任追究模式更为适宜。结合域外制度经验和我国公司治理现状,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须以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为前提,在正视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区分控股股东的不同身份和行为,赋予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1条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显不足。借鉴美国判例法经验,我国可以实质公平原则作为控股股东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商业判断规则作为控股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基于提高控股股东违信成本的考虑,可以在损害赔偿责任之外明确公司归入权的适用。同时,明确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责任追究的司法路径,激活股东派生诉讼并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对控股股东违信行为的震慑作用。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履行的监督既要考虑促进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有效运行,也要考虑到事实上对于控股股东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因此需要保障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此外,投服中心由于具有公益性质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监督作用,可以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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