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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指不同权利主体将相同或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注册或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有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大部分外国国家对商标共存适用活跃,我国对商标共存的态度也经历了从完全不承认到仅承认商标先用权一种情形的转变,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对法律依据和公平正义的需求。本文大量运用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主要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产生于不同法律背景的美国之商标共存制度为什么可以在中国适用;二是商标怎样才能共存以及怎么更好地共存。第一章除了阐述商标共存的概念、分类等要素外,重点从正反面、主客观方面探讨了商标共存的合情合理性。商标共存既是商标本身识别功能、商标私权性等的反推结果,又源于商标资源稀缺性和人类思维的相似性、商业成功规则和商标注册程序等因素。既与《商标法》确定的混淆性侵权认定标准保持高度统一,也与诚实信用原则、侵权一般归责原则的精神内核相契合。虽然当前商标合法共存存在一些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如注册商标应予绝对保护,近似即侵权,社会公共利益论,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应加以克服。第二章主要明确商标共存适用界限、条件和主要具体情形。商标共存如果适用不当,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或权利人之间不正当竞争等的后果。因此,共存的两个商标除存在两个权利人外,必须满足权利人善意和不会造成混淆两个要件,尤其是不混淆要件要通过商标的显著性、主观意图、实际使用等多维因素认定。除此以外,商标共存还要受特殊行业和商品、共存后应规范使用、必要时附加区别性标记的限制。商标共存不仅适用于商标先用权,还应适用于商标共存协议、商标审查机关疏忽等情形。其中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不仅应得到承认,相关部门也要对规范地签订商标公布协议予以宣传引导。第三章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建设商标共存制度的建议。当前立法并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且修正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实际上与混淆性核心精神也有出入,法律专业人士仍存在近似即侵权的认识残余,法院判决差异较大。要建立完善的商标共存制度以及更好地适用该制度,需要各部门的协调。例如立法部门应纠正当前的混淆性侵权认定标准的偏差,明确规定商标共存适用的条件和情形,建设包括区别性标记、撤销权制度在内的商标共存配套制度;司法和执法部门应统一对近似商标的认识,加强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