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随着宪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理论界开始关注方法论在宪法学体系中发挥的重要学术功能。长期被传统宪法学理论边缘化的法学方法论研究悄然兴起,不少学者开始有意识的讨论宪法学方法论,逐步取得一定的共识,并在宪法解释学、宪法经济学、宪法社会学等方面尝试构建方法论体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宪法已经开始逐渐显示出其滞后性,加之某些宪法概念的高度概括性、理解上多重性造成的困惑,以及制宪的时代局限性和立法的疏漏,宪法解释成为时代强烈的要求和召唤,宪法解释的研究也在我国展开起来。宪法方法论和宪法解释学,两个曾经被研究者遗忘的领域,在今天几乎同时引起宪法学界的重视,本文希图从宪法解释和宪法方法论的交汇点,即宪法解释的方法来加以分析探讨。宪法解释方法是指在宪法解释过程中,为解释宪法而采用的一定方法、技术和规则的统称,这些解释的技术规则为宪法注入了活力,使得宪法成为既稳定而又不断向前发展的国家根本法。宪法解释方法有很多种,学界的认识也不统一,主要包括制宪者原意主义解释方法、文本主义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利益平衡主义解释方法。除此之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宪法解释方法还有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解释者意图主义解释方法。按照解释者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解释的价值取向,可以分为客观解释方法和主观解释方法,制宪者原意主义和文本主义的解释方法都是典型的客观的解释方法,解释者在解释过程中不能随意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原初意图或文本含义来进行解释,而不得有脱离原意或文本的理解,对于客观解释者来说,解释源于原意或文本,并最终回归到原意或文本。社会学解释方法和利益平衡主义解释方法因为脱离了原意和文本的束缚,解释者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一般被认为是主观的解释方法,解释者不再把制宪者原意或文本含义作为解释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解释的内容和制宪者原意或文本含义也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检验主观解释方法的标准不再是固定下的宪法本身,而是来源于解释者所在的社会纷繁复杂的关系和利益主张。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长达百余年的宪法解释方法理论,为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理论素材,本文展示了制宪者原意主义、文本主义、社会学解释方法和利益平衡主义这四种宪法解释方法的主要涵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和立论基础,分析了其理论的合理性成分,同时研究了其理论所存在的弊端,并对每种理论加以总结,分析其适用的范围和限制。笔者希望通过对这四种宪法解释方法的分析,并通过对西方宪法解释相关理论的介绍,能为我国宪法解释方法体系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一切理论研究都应该回归到现实,一切对国外法学理论的研究都应该回归到本国的具体的国情。因此,本文在对西方比较成熟的理论介绍和研究的基础上,回归到我国现实的国情,结合当前我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理论和宪法解释的实践,提出了关于宪法解释方法体系建构的思考,在诸多繁杂的宪法解释方法中试图找到解释方法的位序关系,笔者坚持宪法解释方法应当以一种解释方法为主、多种方法并存的多元解释方法。即建立起以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为基础,以制宪者原意主义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利益平衡主义解释方法为补充的先后顺序分明、适用范围明确的方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