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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我国《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颁布施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其中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惩戒重大过错方”的立法本意。但不可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理论上还不够成熟,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简单,对很多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以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结构内容为切入点,结合现实生活中众多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四个部分,行文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性质。首先,对配偶权的性质进行论证,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具有人格属性的身份权,并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其次,笔者赞同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定性为侵权责任并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框架和内容。首先,肯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其次,详细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再次,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离婚财产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第三部分分别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举证责任和赔偿原则及数额方面进行分析。在适用范围方面,笔者认为应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其他严重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主体范围方面,笔者对“无过错”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认为权利主体不宜放宽至其他家庭成员,对于均有过错的配偶双方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无过错方可以将有过错的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作为共同侵权人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笔者不赞成过错推定原则,在证据上应确认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为笔者对于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允许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应当予以拓宽;对于主体范围,应将权利主体限于配偶双方,将义务主体扩大至有过错的第三者;在举证责任方面,可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在重视听资料证据的同时,应当明确合法的取证途径,积极发挥其他形式证据的作用;对于赔偿数额方面,笔者赞同认定夫妻忠实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同时细化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据可依。通过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该制度对司法实践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