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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这一词,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或是有既定法律内涵的法律术语。它是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商品房预售的日益普遍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生事物。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效力、违约责任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文试着把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现象,将它放置在法律平台上认真加以研究分析。全文由前言、主文、结语三部分组成。
主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从实例中引出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具体分析了其形式和特征,进而辨析其法律性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特定情况下,它亦可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的本约。
第二章阐释预约的概念,借鉴各国对预约的立法规定,探讨预约成立的条件,及商品房认购书成为有效预约的条件。
第三章通过分析预约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提出商品房认购书属于带未决条款预约的观点,并对商品房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及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第四章具体辨析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责任。通过分析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认为将违反预约的责任归属于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体现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
第五章探讨商品房认购书的违约救济方式,在现行《合同法》框架内讨论定金罚则、损害赔偿、实际履行、违约金四种救济方式在商品房认购书纠纷中的运用。
第六章提出在立法上明确承认预约效力的建议,以期能丰富契约概念的内涵,完善契约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并提出在我国合同法框架内设立预约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