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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得到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关诉讼也随之呈直线上升趋势。尽管相关法规在日益完善,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法律上一直没有鸣确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的争论也始终没有停止。这种混乱的局面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了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更给某些法官留下来寻租的灰色空间。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对世权,即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义务主体则要对权利主体的权利负有不予非法干涉或妨碍的义务。不过知识产权与传统的产权权利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具有一些其独特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2、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3、大部分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授予性;4、具有可复制性和广泛传播性。目前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了若干侵害知识产权的典型行为,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单行法规也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归责原则三元论是理论界的通说,即1)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的过错的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一般的侵权归责原则,我国民法立法和理论也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从严格意义上讲,仍是过错责任原则。被告需自行举证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论主要在于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之争。主张无过原则的代表是郑成思教授,他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适用了双重标准:侵权认定的无过错责任,以及侵权赔偿的过错责任,而由于侵权认定是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侵权就应有赔偿,而不予赔偿只是一种例外,因此应以无过错责任为其归责原则。笔者认为无过错原则论者在认识上的错误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大都具有法定授予的特点,没有权利者不取得许可却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本身就具有过错。而且,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最终还要通过其行为表现来认定,现代侵权法对过错的界定日益重视客观过错标准。无过错归责是一个毫无弹性可言的封闭框架,损害与责任之间呈直线对应关系,有损害即有责任,而知识产权不单纯只是个财产权保护问题,它常常涉及市场竞争格局和策略,而涉及市场竞争的法规往往都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后,考察无过错责任制度的沿革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使命是处理现代社会大生产中一些特定的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 我国民法没有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区分,而将二者统一称之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被统一规定为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是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债的义务,必须与物权请求权明确区分。知识产权具有某些物权的属性,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方面的“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支配权和对世权。这种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而产生的,其行使适用于损害赔偿之外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不需要考虑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对于属于债权范围的损害赔偿则应适用过错原则。 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在于: 1.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任何过错侵权责任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取决于公共政策的衡量。过错责任原则相应地成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2.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市场主体地位与竞争关系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侵权归贵原则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私权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这就需要此法律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弹性空间。法律规则的弹性是法律有效适用的前提。由于“过错”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针对个案进行解释,而且具有一定的弹性,在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对于明显违背正义性的关于过错的一般认定可以通过懈释有效地予以校正。 3.过错责任原则是国际保护层面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选择。从TRIPS协议的规定看,TRIPS首先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仍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仅属于可选择条款,处于从属地位。我国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优于国际保护的前提,适用过错原则既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有符合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发展状况。 4.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我国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需要。从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看,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其主要的归责原则。我国没有条件也没有理由全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5.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的现实选择。近年修改后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侵权归责原则上并未突破民法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即是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有些侵权的情形,是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推定有过错,即过错推定。这种不尽义务而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表现。 综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