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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促成了网上银行的诞生。在网上银行问世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其发展如火如荼。与此同时,新技术的应用使银行业走上了新的制度变迁之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上银行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由此产生不少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对网上银行依法进行监管即是其中最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网上银行作为依托高科技的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特点,如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业务运行环境的开放性、业务操作时间空间及方式不受限制性及银行业务运行的无纸化等。网络银行的前述特点形成了其自身巨大的优势,如便利、快捷、低成本、高收益等,但与此同时也使其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并且与传统银行相比,其风险呈复杂性和多样性。网上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外包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市场信号风险、信誉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而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却不能将其完全覆盖,因而给监管者带来了新的或者更高的挑战,构建新的足以涵盖和处理网上银行业务及其风险问题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势在必行。在这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的指导性原则,国外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种主要模式,对比分析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及实践,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的诸多不健全;2、对我国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机制还需继续探索;3、网上银行权利义务关系界定对客户保护存在不足;4、对网上银行客户隐私保护法律规则的欠缺;5、网上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则没有足够重视;6、跨境网上银行法律规则的欠缺。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联系我国国情,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该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完善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