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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公司法法律体系中,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不容置疑的核心地位。它不仅是整个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石,而且贯穿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法》在经过三次修正后,日趋完善,它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突破,允许股东在缴纳首次出资额后,分期缴纳出资。这一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高了人众的投资积极性,繁荣了市场经济,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更加稳健发展;另一方面,此举在客观上确实加大了瑕疵出资的风险,为瑕疵出资提供了一个缺口。实际中,有关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这不仅侵害了公司、足额出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诚信体系的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冲击。新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对瑕疵出资者做出了限制权利的规定,但是此条文欠缺明确具体性。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为逻辑出发点,探析出对于瑕疵出资者也应使其获得股东资格。据此,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并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运用类型分析的方法、个体分析方法,提出了限制瑕疵出资者权利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路径,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股东瑕疵出资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明确了股东瑕疵出资的类型,以便我们更好的观察和分析瑕疵出资股东的根源问题,更好的解决有关权利限制的问题。第二章分析了出资、股东资格的认定分别同股东资格的取得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股东资格认定的原理、标准以及相关理论,认为,瑕疵出资并不必然的对股东资格产生定性的影响。瑕疵出资者可以拥有股东资格。第三章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受限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分析了其受限的必然性。在明晰了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对股东权利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据此,瑕疵出资股东权利行使受限也具有了正当性的本质。在必然性、正当性同时具备的条件下,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怎样受到限制,运用不同的分析法,做出了具体的论述。第四章,主要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后的规制路径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瑕疵出资股东股东权利限制的法律思考,对补足出资后恢复权利行使以及除名制度进行了简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