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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垄断在我国都是热议的难题,对行政垄断的认识和讨论十分混乱,问题主要在于对行政垄断的本质缺少科学的认知。一切问题的解决都是从对问题的基本认识开始,基于这种认识本文集中讨论了行政垄断的涵义、分类、形成和规制等。在对行政垄断基本涵义的分析上,可以将行政垄断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界定。狭义的行政垄断专指在我国这类转轨体制国家内形成的与经济转型密切相关的垄断;广义的行政垄断是指一切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阻碍或排斥。本文的研究均从广义角度展开。本质上讲,行政垄断的形成是由于行政性壁垒的存在。分析可见,行政垄断具有跨越市场和政治制度的广泛性,凡是有公权力进入的市场均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我国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在改革中的经济转型大背景,决定了行政垄断在我国的广泛渗透性和强破坏性。根据为行政垄断形成所提供的公权力的主体不同,可将我国的行政垄断分为部门性行政垄断和地方性行政垄断两类。我国的行政垄断具有强烈的体制转轨色彩,主要通过“垄断平移”和“政企合谋”两种机制形成。“垄断平移”机制是指计划经济下旧有的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在经济转型中继续维持,公权力依托于这种旧体制的延续进入市场进而对市场竞争产生破坏。“垄断平移”机制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需要,该机制形成的行政垄断有些因其自身的自然垄断属性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点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分析可见,“垄断平移”机制是由体制因素作用的结果,其相应的规制应从体制转变和改革上进行。“政企合谋”机制中公权力进入市场是在政府与企业在计划经济中的关系被剥离以后,双方为了维护原有利益或获得新的利益,政府部门继续通过保护、限制等手段干预市场上的企业活动,合谋的结果导致了市场竞争受到破坏。根据合谋的双方在计划经济里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可将合谋分成两类。“政企合谋”在我国的大量发生是借助于我国改革的配套措施不健全,相应的规制应以建立规范、合理、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为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