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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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重要性与复杂性近年来逐步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仲裁费用的不断攀升,仲裁当事人需要通过寻找创新型的资助为其自身提供资金支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资助仲裁(Third Party Funding in Arbitration)在多国和地区兴起并得以运用,并逐渐从原有的诉讼领域向国际仲裁领域延伸拓展,其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成为了当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前沿议题。目前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内涵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最为狭义的第三方资助仲裁仅指第三方投资,指的是投资机构为仲裁当事人提供对仲裁所产生费用的无追索权(Non-Recourse Basis)的资助并以此获利的行为,是一种在仲裁领域的风险投资模式,亦即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三方资助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救济手段,一方面对当事人寻求法律权利的最终实现大有裨益,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实现正义的途径、促进当事人正确认清胜诉概率,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案件的高效解决,优化目前争议解决的法制环境,分担诉讼层面的社会压力。但同时,第三方资助也给国际仲裁程序带来了冲击,尤其体现于与传统“助讼与帮讼分利原则”的冲突、利益冲突与信息披露问题、对仲裁保密性的冲击等问题。如何厘清第三方资助的利弊,并且根据已有的国际实践经验对该等问题进行规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功能并抑制其负面效应,是各国与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内地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是已经出现专门的第三方资助机构,如“鼎颂商事争议解决支持平台”及北京、上海等地成立的开展第三方资助业务的业务平台。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方当事人将主动或被迫参与到国际仲裁中,特别是对大量中小企业而言,第三方资助仲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通过仲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信心和积极性,从而产生对第三方资助的更多的需求与依赖。但在规制层面,中国内地目前对于第三方资助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亦暂无公开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涉及对第三方资助的认定,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都存在一定的空白。为了鼓励第三方资助仲裁在我国内地的合法、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影响力的提升和仲裁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必要未雨绸缪地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进行探索。本文由以下四章节组成:第一章为第三方资助仲裁概述。第一章第一小节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厘清,论述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主要特征。第三方资助仲裁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内涵范围,其中狭义的第三方资助则指的是投资机构在仲裁领域从事风险投资的模式,即一种第三方投资的行为。本小节进而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运作模式进行了介绍,并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狭义的范畴。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特征主要包括资助主体是仲裁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鲜明的营利性特征、资助的客体通常为有价值的仲裁请求、第三方资助机构对支出的费用不享有追索请求权。第一章第二小节介绍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行业发展现状。一方面,在国际领域,第三方资助仲裁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另一方面,尤其在中国内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行业发展现状主要体现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已出现直接或变相的运用,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需求必然存在。第二章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必要性。本章主要通过论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优势及功能,以及第三方资助仲裁可能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及可能引发的问题,论证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第一小节介绍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优势及功能。其一,第三方资助仲裁能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财务危机并发起仲裁,使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获得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其二,第三方资助仲裁能促使案件双方可享有更加平等的谈判权利,从而促进仲裁案件的高效解决;其三,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介入能协助当事人更好认清案件和评估胜诉概率,成为仲裁案件发展极具参考价值的风向标。第二章第二小节论述了第三方资助仲裁引发的潜在问题。其一,第三方资助仲裁可能导致对英美法系中传统“助讼与帮讼原则”及大陆法系中公共政策的冲击;其二,第三资助仲裁中的出资关系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更大的经济关联性,因而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及信息披露相关的问题;其三,第三方资助者对被资助当事人相关沟通信息的知悉和了解,可能对国际仲裁案件中证据的披露特权产生不利影响;其四,第三方资助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需求可能与被资助当事人的仲裁保密义务发生碰撞;此外,第三方资助仲裁还可能引发仲裁费用的承担等问题。第二章第三小节是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必要性的论述。其一,在第三方资助仲裁发展态势强劲的背景下,只有规制其潜在负面影响才能更好促使该资助模式及国际仲裁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二,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进行规制有重要作用,能降低第三方资助仲裁所带来的风险,推动第三方资助仲裁行业健康地发展。第三章为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的国际经验研究。第三章第一小节为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的前沿尝试的重点研究。新加坡及香港作为两个国际知名仲裁地,其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经验极具针对性与代表性。该两地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进行规制的显著特征包括:第一,采取“双轨制”的做法,将第三方资助诉讼和仲裁的规制进行区分,选择仲裁导向型的规制方式,将现行的规制限定在仲裁领域;第二,不约而同地选择限制或废除“助讼与帮讼分利原则”,同时保留例外条款;第三,考虑到现行仲裁制度的稳定性、利益冲突的有效防范,以及裁决的效力与可执行性,选择并构建了法定的强制性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义务;第四,采取“混合模式”,一并采取“硬法”(Hard Laws)和“软法”(Soft Laws)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进行规制。第三章第二小节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规制经验进行了研究和参考借鉴,主要包括澳大利亚等地采取的以司法判例进行约束的规制方式、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地以行业自律监管进行规制的方式、美国等地以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规制的方式,并对上述规制经验进行了评述。第四章为中国内地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的选择。第四章第一小节介绍了第三方资助仲裁引入中国内地的可行性。在政策层面,目前我国内地存在强调替代性争议解决建设的宏观政策,第三方资助仲裁将能起到增加仲裁案源的积极效果,顺应了上述政策趋势,有助于激发我国仲裁市场的潜力;在商业层面,我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广阔,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引入将有助于吸引境外资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在法律层面,我国内地目前并未明确禁止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而风险代理的存在以及相关实践也表明广义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是被承认与允许的;最后,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也是顺应国际仲裁界的规制趋势之需。第四章第二小节对中国内地的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选择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其一,中国内地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可以借鉴同为亚太经济地区、并以仲裁领域为主要规制领域的新加坡与香港地区的规制经验;其二,在政府监管的层面采取初期“轻触式”的规制方式,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行业发展保留一定的空间;其三,在立法层面适宜采取“硬法”与“软法”兼备的“混合模式”,并可以考虑先在自贸区进行试点以观其效果;其四,修订“软法”中的仲裁规则,将较直接进行立法或者修法更适合中国内地的第三方资助仲裁规制活动,同时将是否使用第三方资助进行仲裁的选择权交予案件当事人;其五,重点以法定形式明确中国内地第三方资助仲裁中的强制披露义务;其六,在规制中尝试促使行业自律与法律职业道德相结合,推动仲裁员、仲裁案件律师与仲裁机构等主体通力合作,达成对第三方资助仲裁较好的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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