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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制度源远流长,起源于罗马法,是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随后该制度又被日耳曼法继承和发展,即后来人们所称的先占权主义,直至今日,先占制度仍被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所沿用,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先占制度不仅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国际法中也有先占制度的身影。国外的先占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并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生活实践中也存在先占取得的习惯,可是我国却没有先占制度的立法,所以先占取得制度的缺失给我国带来了诸多问题:首先,排斥先占制度意味着扩张公权范围,压缩私权生存空间。过分重视国家所有权,忽视私人所有权,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为了国家所有权可以牺牲私人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平等原则;其次缺少先占制度,缩窄了先占权利获得的路径,导致物权法占有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物权法实现稳定占有关系和支配秩序的目的;再次,缺少先占制度导致被先占的物品产权不清,削减个人热情导致资源浪费。尤其是对于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废弃物,通过赋予先占人无主物的所有权,才能更好的发挥这些被遗弃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被抛弃物的价值,相反过分公有化会降低闲置资源的利用率,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挫伤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最后,缺少先占制度使立法与习惯脱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先占事实,如采集野生植物、药材、果实等。缺乏先占制度,无疑是忽视了社会现实,造成立法和习惯脱节,阻碍法律调整社会现象作用的发挥。本文认为我国应该通过立法设立先占制度,但设立的先占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必须考虑到中国社会与外国社会的文化、习俗的差异以及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不同。基于此,本文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先占制度,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从先占人的主体角度完善传统动产的先占要求;扩大先占的法律效果;拓宽先占的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埋藏物和遗失物以及明确先占取得的限制。总之,本文希望重新引起人们对先占制度的关注,并促成我国早日拥有较为完善的先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