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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受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理念的影响认为,“空间”乃是土地的当然附属部分,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一旦分离将造成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然而,随着土地的稀缺性与人口数量急剧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土地的立体开发和应用,并适时的提出了“空间权”这一法律概念,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可以说空间权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物权法理念的挑战。本文采用归纳、比较、列举等研究方法对空间权的相关内容、国外相关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空间权立法的情况以及我国空间权立法的现状的介绍,总结出完善我国空间权立法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空间权立法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空间权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就性质而言,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独立的用益物权。空间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认为空间所有权的存在是对“一物一权主义”和“物权法定主义”的颠覆。但本人不赞同此种观点,并在本文中阐述了相关的理由。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存在三种空间权的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所采用的将空间权单独立法的模式。第二种是以德国、日本、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将空间权法置于物权法相关章节中的立法模式。第三种是我国台湾地区所秉持的以“法律包裹”方式设立空间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值得肯定的是域外空间权的立法实践为我国空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国《物权法》出台前后关于空间权的相关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局限,例如,不利于清楚地界定土地使用人和土地所有人之间的权利的范围、不利于空间利用权进行单独转让、不利于避免权利冲突、不利于集体土地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空间权的实际效用,就必须对我国的空间权制度加以完善。在土地立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空间权法律制度,有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衍生激励价值等现实意义,因此本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空间权制度,一、单独制定空间权的立法模式,二、设定空间役权、类推适用相邻权,三、完善空间权登记制度,四、确定空间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