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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免除了公司股东创设公司的实际缴付义务。股东“低门槛”创设公司,在有限责任的“轻松”氛围下经营公司,股东的风险被控制在了其实际缴付给公司的资产范围内。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极大程度的保护。但是没有了法律对于公司资产数额规定,公司资产没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很可能让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偿还的困境。这无形中将责任、风险转嫁到了跟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的债权人身上。而现有的认缴制度下相关的债权人保障机制并未配套设置。在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相应的可以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这无论从法的公平原则还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来说都是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和股东权利一样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享有制度给予的权利保障。本文试从三个部分论述了在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首先,对公司资本制度和认缴资本制进行阐述。其中包括三大资本制度的理论、我国认缴资本制的历史由来和该制度的概念、特点。结合理论对认缴资本制进行分析后,一方面认识到其存在的合理性和进步性意义,另一方面也明确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制度下存在保护缺失的问题。其次,从认缴资本制下的具体制度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体现在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完善公司制度、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和资本运作安全、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培养健康发展的市场这三个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缺失却又是现实存在的。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的侵害体现在:公司资本担保功能的丧失、债权人追偿缺少制度保障、债权人了解公司的信用成本加重、实缴期不确定或过长不利于债权人财产安全、“抽逃出资”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这些潜在的危险因素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迫切的要求,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最后,针对该第二部分认缴资本制下存在的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的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法。包括综合构建公司资本信息公开透明机制、合理扩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设立盈余分配最低限额制度和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构建公司资本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同时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拒不实际缴付出资侵害债权人财产的可以考虑予以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