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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供给方式的重要创新,强调政府从“服务提供者”到“服务购买者”的职能转变。通过引入社会和市场力量,开放了养老服务市场,打破了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垄断提供。这种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制度安排,不仅能够提高养老服务的水平和效率,还能促进老年人服务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时间较短,实践中以非竞争性购买模式为主,由政府直接指定或者定向委托承接者提供服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购买行为缺乏规范化的操作依据、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诸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学视角对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并推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在准确定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借鉴美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以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定性及其法律关系的梳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依据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居家养老服务交给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力量来提供,政府对服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按照约定对其付费。其法律关系兼具了公法和私法属性,主要包括纵向监管关系和横向合同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上具有特殊性。第二部分,探究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中的法律困境。通过对我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的深入分析,发现主要存在法律属性不明、主体间关系不清晰、购买流程不规范、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考察美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背景、法律制度内容并借鉴其成功经验。通过对美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产生和发展历程的介绍,并对其法制建设中的法律主体制度、服务购买流程、法律监督制度、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全面考察,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有主体间权责关系明晰、购买程序规范、法律监督严格。第四部分,提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建议从明确法律依据、完善法律主体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健全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