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我国的职业介绍行业蓬勃发展,全国的职业中介机构有几十万所,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就业服务网络。但是我国关于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对职业中介机构、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不到位,对劳务中介服务协议并未设定具体规定和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致使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利用法律上的空白,钻法律上的漏洞。这导致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工薪待遇、乱收费等问题频频出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求职环境。而对于职业介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研究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从合同法的视角针对其进行规制的系统深入研究寥寥无几。本文从合同法角度,分析职业中介机构这一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对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协议存在的立法、司法问题进行研究,以居间合同的基本理论,结合实践,重点关注如何细化和丰富劳务中介服务协议内容,如何规范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形式以及如何界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合同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特征、法律性质以及与劳务派遣合同之间的区别的分析,对劳务中介服务协议有一个基本理论的认识,为下面分析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协议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协议存在着立法内容不完善、形式不规范、违约责任模糊不清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域外有关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集中分析了英国、荷兰、法国、爱尔兰的职业中介机构的准入机制与监管制度,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建议。针对我国劳务中介服务协议存在的问题,提出应该完善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规范劳务中介服务协议的形式、健全劳务中介服务协议违约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