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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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是贿赂型犯罪的犯罪对象,性贿赂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刑法理论界关于贿赂型犯罪的对象之理论学说分为三种,分别是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在分析比较三种学说的优缺点之基础之上,应当采取利益说的立场,即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型犯罪的对象范围。性贿赂是非物质性利益的典型代表,在是否应当将性贿赂入罪的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针对性贿赂入罪否定者的主要论点,有必要对其不予成立的理由进行详细论证。 在对性贿赂予以明确界定的基础之上,从性贿赂入罪的客观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主要方面,重点论证将性贿赂纳入贿赂型犯罪的对象之依据。其中,以详实的案例材料作为佐证,列举“借色谋伞”、“以色换利”、“以色谋权”三种性贿赂的表现形式;并从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角度,深入剖析其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即破坏了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且将性贿赂入罪可以弥补现行刑法的立法缺陷,以适应反腐败新形势的需要,达到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从而顺应国际社会的立法潮流;通过对贿赂型犯罪的量刑体系的完善,扩大资格刑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改善贿赂案件调查取证方法,制定更有效的侦破策略,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 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想方面,应当选择正确科学的立法模式,从立法语言表达的完整性和立法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角度修改现行刑法,将“财物”修改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增加贿赂型犯罪的条款,将性贿赂囊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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