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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立法部门部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文件规定对于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5年及其以下的未成年人,其所有犯罪记录应该封存,除司法机关部门办案需要以外,任何的聘用单位及个人都无权进行查询。发展至2015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再一次给予了犯罪人员(除杀人、恐怖袭击及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机会,特赦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满18周岁的罪犯也在特赦范围之内,此举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关心和隐私保护,希望能给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过上与常人一样的生活。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现已施行多年,尽管各项制度、法律的出台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关心,但因实行时间不长,我国立法部门还未根据现阶段发展情况,进一步对各项条例进行细化,为此在本文研究中,笔者希望通过自身所进一步对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望本文研究成果能让未成年罪犯早日走回正轨,感受到社会及国家对于他们的关爱,早日为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本文研究共计四章节:第一章,本文详细阐述当前国家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各项制度的下实行情况,在此基础上从司法实践角度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进行探讨。就目前而言,在立法层面与未成年罪犯封存记录相关的制度主要存在封存主体、范围不明确,封存对象范围过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同案成年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部门法的特别规定相冲突这些问题。在实践层面上,该制度存在封存启动程序和考察期限需要进行规定、缺乏对媒体介入的限制的问题,此外当前封存操作流程不够完善依然给司法部门执行相关制度带来了巨大阻碍;第二章,本文将从哲学,法学,还有犯罪学三方面来论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章,主要是对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考察,并且借鉴德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取之处,同时分析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罪犯封存制度的不足;第四章,本文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发展不足及实际情况,提出细化查询程序,妥善封存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解决各部门法相关规定之间的冲突,合理设置封存程序启动方式及考察期,限制和规范媒体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介入,明确各单位操作流程以合力完善封存程序,组建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以非凡查询程序这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