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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实践中一直将动物视为民法上的物,但学术界对于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界定和动物民法保护的方式观点各异,不论是动物主体论、有限主体论或是第三方实体论,都为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开辟了新的领域。动物间接义务论、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为动物的民法保护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徐国栋教授组织编写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和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为民法典编纂中的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目前,一些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已经陆续引入了动物特殊保护的理念,不成文法国家也制定了相关单行法律来对动物进行民法保护。通过对比国外与我国动物的民事立法发现,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未将动物与普通客体予以区分,也未制定动物保护的条款或制度,对动物的个体利益保护及动物权属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不足。出于“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价值理念,应当在未来民法典中给与动物不同于普通客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即明确规定动物是特殊客体并给与特殊保护。同时,应借鉴国外关于动物民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明确动物保护为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确立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在分则中也应制定相应的动物保护制度,如完善动物所有权制度并建立动物用益物权制度,在合同法部分设立动物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并肯定利益指向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动物致害责任制度等等。笔者提出民法典编纂中动物保护条款的立法建议,以期能有助于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促进动物民法保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