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被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有关犯罪情况及判决等一系列信息由有权机关进行封闭保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法查询以外不得进行公开,将社会影响保持在一定范围内的制度。2012年我国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本文运用对比以及经验总结的方法,在分析学界对犯罪记录封存概念的各种解释的基础上,总结符合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两种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概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保密性、主动性、相对性等特征,领会我国建立该制度在法律以及现实中的意义。我国早在2003年就开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理方式的探索。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基本法中被确立以来,我国各地区相继进行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司法实践。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取得一定积极的效果,帮助多数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但是不能否认制度在适用中存在不足与缺陷。适用封存的主体范围过窄造成未成年人之间的分化;查询以及封存主体的过于宽泛容易导致责任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低下,达不到理想的封存效果;由于缺乏相应的考验期,未成年人的悔改程度难以保障,出现再犯的可能;法律之间的冲突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以后在选择未来的机会上仍处于被动状态;重要的程序性规则缺失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弥补我国法律上的不足,更好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本文从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设计、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在适用条件上,将所有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到保护的范围之内,设立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符合的考验期以及考察的实质性要件;在程序设计上本着程序法的立法原则,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征的启动、受理、裁定、查询以及监督程序;在配套措施上,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充分利用媒体、社区的社会辅助、监督功能,明确不当利用封存的犯罪信息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步,被认为是实现原则性与宽容性相统一的人权理念的关键环节。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建立起长效机制,让具有犯罪净化能力的社会担负起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通过包容与谅解让未成年人重新认识自己,认识社会,保证未成年犯罪人能够以“平等”的身份积极的融入社会。